6.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适应救助管理社会化的需要。
7.交通部门要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提供方便,并做好票据核实工作。
8.教育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要保障对辖区内贫困家庭未成年人的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形成救助管理网络
完善网络化救助体系就是要以救助管理站为平台,以街道(乡镇)救助联络站和社区(村)救助联络点为依托,以专兼职救助信息员、社会志愿者和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救助队伍为补充,形成救助管理站、救助联络站、救助联络点、救助联络员四位一体的救助管理服务网络,通过早期预防、及时救助、消除死角,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1.救助管理站。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救助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要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技能;要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的主体作用,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要加大街头巷尾的巡查工作力度,与救助联络站、联络点、联络员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协作,开展好主动救助工作,确保对救助对象的第一时间救助;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有效运行。
2.救助联络站和联络点。各地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社区(村)现有组织机构,设立救助联络站和救助联络点,通过指定的专(兼)职人员开展救助工作。要积极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对本辖区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或有外出流浪乞讨意向人员登记造册,关注其生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反馈信息,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讨;要在救助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加大街头巷尾的巡查工作力度,发现救助对象要第一时间主动告知、规劝、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3.救助联络员。从社会各界聘请救助联络员,加强基层救助管理力量。如聘请救助联络站(点)专(兼)职人员、出租车司机、车站工作人员、常驻公共场所人员等,组建报送信息网络,联络员要分布在车站、广场、农贸大厅、医院、学校、机关等重要场所,保证救助信息及时传递,使救助对象能够及时得到救助。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点)或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形成整个社会都关爱、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