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明确的由专职或兼职信息员组成的信息工作队伍;
(三)有健全的信息工作制度;
(四)有运转有效的信息工作网络;
(五)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六)有齐全的信息工作所需设施;
(七)每年开展信息员业务培训活动;
(八)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共4项,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完成信息报送工作目标任务。对各单位进行分类考核,A类为县、区政府,每月至少报送12条,B类为市统计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农委、物价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每月至少报送8条,C类为其他单位,每月至少报送4条。此项30分。
(二)约稿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此项10分。
(三)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瞒报、迟报。此项10分。
(四)调研及反馈信息能经常、及时报送。此项10分。
第九条 政务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一)在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每日政务要情》采用的信息2分,《大庆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2分,《专报信息》采用的调研信息8分;
(二)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2分,调研信息8分;
(三)领导批示:市政府领导批示8分;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16分;省政府领导批示16分;国务院领导批示32分。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按年度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先进单位按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县、区政府序列排在前5名,委办局序列排在前10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二)先进个人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以及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息工作人员中产生,每年评选30名左右。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全年未上报信息、上报信息未被采用一条的,将通报批评;上报信息严重失实的,约稿信息未能按时上报的,随时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