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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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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销售许可证号:
  房屋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房屋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房屋价款
  房屋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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