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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
  2、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登记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期限,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1、双方约定        日内;
  2、订立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
  3、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在约定期间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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