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集中封存户的转入
第六条 单位正常运营的,自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应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原单位出具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单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单位出具的《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一式三份、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第七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一)单位终止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终止文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XX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一份复印件;
(二)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
(三)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对于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或清算组织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单位所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注销、集中封存等手续办理完毕后,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位已终止的,职工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二)单位终止证明文件或《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一份复印件;
(三)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出具的《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
(四)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已终止单位所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注销、集中封存等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终止单位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