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大力支持企业资产重组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并购重组,实现自身或其控股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收购、买壳等手段,实现间接上市,壮大企业规模,提升综合实力。企业享受《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兼并、收购、控股东莞市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东莞总部纳税的,由总部所在地镇(街)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速设备折旧
对企业及其所属控股子企业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为正常折旧年限的60%;对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条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减少执法监督频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为每年一次。如无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同一企业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条 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在企业证照年审、年检、税务登记及税收减免审批等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意见》扶持企业实行优先服务,相关内容定期向企业公布。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先解决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市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应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要短。
(二)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东莞日报等媒体要对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镇(街)的媒体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宣传,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刊物上和在有关场所对企业进行推介,提高企业知名度。
(三)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政企联系,每家企业确定一名联络员,由企业办公室主任兼任。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络员会议,以便上下沟通和横向交流,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和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联络员要及时上报企业发展情况,做到月月有信息,半年有小结,年度有总结。
(四)加强对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认真做好有关主要经济指标的季报统计和跟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