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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获广东省百强及东莞市50强称号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作为责任人,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企业的服务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通告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络和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六)建立多渠道的政企对话沟通制度。规范完善网上政企对话栏目、加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家的对话沟通;为企业家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提供便利,为企业家遭遇紧急事态提供应对与救助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家服务工作网络。

  第十一条 其他优惠待遇

  (一)企业可自动取得“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享有《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8〕4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用电扶持政策。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电,原则上工业企业错峰轮休天数少于全市错峰轮休天数。

  (三)企业享受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参照拟上市企业物业产权手续补办程序,完善企业物业产权相关手续,解决企业办证难题。

  (四)企业享受东莞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企业获认定后5年内将总部迁出东莞,则必须全额退回已取得的奖励资金。

  (五)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级荣誉称号、奖励及政治待遇等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企业以欺诈、蒙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外,取消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的称号,连续两次不得参加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评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企业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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