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加强应急准备,加快应急体系建设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各地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加快编制各类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实际使用和应急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要全面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隐患点和社会矛盾进行认真调查、登记,开展专业风险评估;落实治理经费,尽快治理各类隐患,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对重大风险、暂无法治理的隐患和一时难以化解的矛盾,要采取有效的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要建立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学校应急知识教育制度。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十一五”期间广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市为单位建设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应急体系,层层分解建设任务,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特别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在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具有多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救援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好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能力,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积极提高应急基础设施水平,加快建设城乡应急避难场所。
三、依法建立监测体系,强化预警预防工作
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三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快突发事件监测网点建设,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目标,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测监控的科技水平和实际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队伍,完善基层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重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突发事件苗头信息第一时间能够上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定期汇总各方面报送的苗头性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发现、准确预判突发事件发生征兆,为及早处置、做好源头化解工作提供基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