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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商标品牌带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重点企业学习理解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条件:
  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相关公众的范围主要是指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以及有关人员。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使用是关键,商标权利人只有持续使用该商标才能产生显著性,提高知名度。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宣传,也包括店牌广告宣传、展销会宣传、推介会宣传。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在商标注册异议、争议、管理程序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除了在本案中直接发挥效力外,还同时成  为一次“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这种记录本身又成为主管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或将来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考虑的法定因素之一。这就意味着,认定结果及案件处理结果作为该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过保护的法律证据和主管机关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考虑的法定因素,将在行政程序(商标注册、争议、管理)中和司法程序中具有长期而重要的法律效力。该条件属特别重要的证明材料,企业应在日常商标管理中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它因素。显著性主要体现在质量、形象、荣誉中。独占性主要体现在市场、行业排名,在细分的任何项目中的第一都有意义。
  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程序:
  商标在市场中事实上驰名是先于主管机关认定其驰名的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主管机关赖以认定其驰名的必要条件,主管机关的认定不是评选或评定,只是对商标在市场中知名度这一客观事实的判定和确认。
  驰名商标保护需要经过国家主管机关认定,因此,认定的结果便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有:
  1.在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中认定。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理由成立,商标局将对已初审公告的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裁定不予注册;在异议复审程序中,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理由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对与该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裁定不予注册。
  2.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请求理由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裁定撤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
  3.在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认定。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当事人)的请求理由成立,工商部门将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13条规定使用当事人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标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二)指导重点企业学习理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法定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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