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法定条件:
依据《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规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4.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5.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法定程序:
1.申请认定:商标注册人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向注册登记地工商局提出认定申请。
2.初步审定:省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予以初步审定。
3.公示: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
4.调查核实:对被提出书面异议的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进行调查核实。
5.予以认定: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省工商局予以认定,颁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6.申请延续: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通过各设区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申请延续。
7.准予延续:省工商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期满福建省著名商标准予延续。
(三)指导重点企业学习运用典型经验争创驰著名商标
总结、推广、运用典型经验是落实商标品牌带动的捷径,各市、县、区工商局要大力做好这项工作。
1.我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基本经验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企业的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各级工商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全省商标品牌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我省经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达77件,其商品或服务类别分布情况如下:第25类23件,第7类7件,第5类6件,第9类5件,第29、30类各4件,第32、19、12类各3件,第14、16、26、31类各2件,第2、3、6、10、11、21、24、28、34、36、39类各1件。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总数达1148件。我省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数仅为全省企业数的0.36%,其产值却占社会产出的16%。纵观我省商标品牌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特点:
(1)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为商标品牌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多年来,各级政府以各种鼓励政策支持商标品牌的发展,如列入政府经济指标考核内容、实施奖励补助、提供用电用地支持等,推动形成了关注、爱护、发展商标品牌的良好氛围。
(2)商标品牌的发展现状反映了我省轻工产业具备优势的特点。驰名商标中鞋服及其配件行业共25件,占32%;食品行业共13件,占17%;机械、电子行业共12件,占16%;三大行业合计占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