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市现阶段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加大投入,优质发展。坚持政府引导、民办为主、依托社区、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建立以规范化机构为基础,示范性机构为表率,机构教育与家庭教育相协调的学前教育体系。提高0-3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满足3-6岁儿童的入学需求,提供高水平的保育教育服务。坚持公益导向,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环境,规范办学行为,扶持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实现学前教育健康优质发展。
三、明确责任,规范学前教育行为,依法办学
(一)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主体责任。学前教育机构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不从事与许可业务范围不相符的活动。要自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落实儿童利益优先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儿童个体差异,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实施体、智、德、美全面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要加强教职工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组织开展教师岗位培训和教育教学研究,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参与社区学前教育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岗位能力。要尊重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四、健全体制,完善机制,整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学前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以区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
(二)建立市、区两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完善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三)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政府监管和指导服务体系。按照学前教育事业规模,健全市、区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充实行政管理、教育督导、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增强力量,提高管理和指导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