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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实施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化和示范性建设工程。引导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和保育教育工作,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推进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培育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和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充分发挥其在贯彻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学前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三)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面向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大力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提高业务指导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保教工作和自行开展的教育教学实验加强管理,定期发布保教质量监测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学前教育机构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四)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办理和职称评定的有关问题。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机构在岗教师和保健医师的入户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从业登记制度。按照统筹组织,分类进行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教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的规定,淘汰不合格工作人员,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五)进一步规范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管理。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一律移交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招标确定承办者,并与承办者协议确定保教费收取标准,鼓励承办者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办法,规范招标和承办行为,防范办学风险。

  国土房产、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前教育设施与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对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国土房产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明确产权主体,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六)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和财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成本结构、办学结余及合理回报比例,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备案工作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资金监管机制,完善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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