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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三)各类粮食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类粮食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各地分公司要将最低价收购粮食等政策性粮食的相关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的用于中央储备轮换的商品粮,统一由承贷方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汇总。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省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印发《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湘粮调[2006]60号)同时废止。

二、总 说 明

  (一)本制度规定的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农村居民户、从事粮油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全面清晰地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统计指标,主要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和工业总产值等统计指标,反映粮油加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要粮油产品的产能和产量;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统计指标。

  (四)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夏粮小麦、早稻、油菜籽和秋粮主要粮食品种和地区的季节性收购报表,采用五日报告制度;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收支、国家最低收购等政策性粮油收支、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收支报表,采用每旬报告制度;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和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收支报表,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报表,采用每月报告制度;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年报表,采用每半年报告制度;规模以下的其他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城镇、农村居民粮食收支存报表,粮食仓储、粮油加工业、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报表,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调查。

  (五)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的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粮食、食用油企业和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即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全面统计报表;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饲料、工业等用粮企业,各地制定规模水平,采取重点调查;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则对农户、城镇居民、餐饮企业、以及非重点各类粮油企业的粮食、食用油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

  (六)本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使用范围。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粮食月度购销等部分调查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凡涉及内部参阅和确定的密级事项的统计调查内容仅向省粮食局、省有关部门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三、粮油商品目录及折合率

  粮食商品目录及折合率

贸易粮合计

指折合小麦、折合大米、玉米、大豆、其他杂粮之和。

折合小麦

指实际小麦和面粉、面条折小麦之和。

小  麦

实际小麦

 

面粉(条)

包括标准粉、七五粉、特制粉、面粉、面条折小麦125%。

折合大米

指各种大米和籼稻、粳稻、优质稻、糯稻折米之和。

早 籼 米

 

 

中晚籼米

籼米、粳米中包括糙米、一、二类节米在内。

粳  米

 

 

优 质 米

 

 

糯  米

 

 

早 籼 稻

各种稻谷按70%折成大米。

 

中晚籼稻

 

 

粳  稻

 

 

优 质 稻

 

 

糯  稻

 

 

玉  米

包括玉米渣、玉米面折玉米之和。

 

大  豆

包括黄豆、青豆、黑豆和实际豆饼、实际豆面、实际豆粕折大豆之和。

其他杂粮

指不包括以上品种。如绿豆、高粱、大麦等其他小品种粮食之和。其中:栗谷、薯干按70%折合贸易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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