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粳稻入关:指所有具有采购资质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期限,到东北三省以不低于最低收购价采购的规定年限生产的粳稻或由粳稻加工的大米,入关到本地销售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不同标准的运费补贴的东北粳稻谷(米)。
(6)进口: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7)粮食总销售:指销售、出口等粮食商品数量。
(8)销售: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销售行为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企业都要及时做销售账务处理。
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食,视同销售。
(9)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10)储备粮转入:指根据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转作商品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作商品粮的数量。
(11)转作储备粮: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转作中央或地方储备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入的商品粮数量。
(12)加工成品收回:指加工实际收回的粮油成品。包括豆粕,不包括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的油脂和其他副产品。
(13)加工原料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粮食(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
(14)其他收入和支出:指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等。
(15)库存:指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粮油库存一律由所有权方统计。其中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和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的粮食所形成的库存填在“政策性收购粮食库存”指标中。
(16)省、市州、县级调节储备粮库存:指按照各级下达的调节储备粮代储计划,粮食经营企业按粮食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要求,代储的各级调节储备粮库存数量。
(17)受委托收购:指除受政府委托以外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委托方已交付全部货款、受委托方直接从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这部分所购粮油一律由委托方统计,受委托方应在有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受委托收购的粮食数量。
(18)受委托储存:是指企业除受委托存储中央和地方储备及其他政策性粮油以外的、根据与他人签订的代储合同,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储存的粮油数量。或者受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委托收购所形成的粮油库存。
(19)重度不宜存:指小麦、稻谷、玉米储存品质严重下降。具体标准参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定》。
2、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存
地方储备粮油包括省级储备、市州级储备、县级储备粮油。
(1)从生产者购进:指根据省、市州、县下达的收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从生产者购进的粮油数量。
(2)销售:指根据省、市州、县下达的销售计划文件,销售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
(3)商品粮转入:指根据省、市州、县计划文件安排,将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库存划入或轮入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
(4)转作商品粮:指根据省、市州、县计划文件安排,将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划出或轮出转作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库存数量。
(5)地方储备粮油库存:指期末各种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分为省级储备、市州级储备、县级储备粮油库存。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 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3、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收支存
指除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外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经营的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进出口、加工等商品粮食数量。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 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4、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存
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存是指重点转化用粮企业包括饲料、工业、养殖企业所经营的粮食收购、销售、进口、储存及加工转化用粮数量。
转化用粮:指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在生产中消耗的粮食数量。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 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5、商品油脂收支存
商品油脂收支存是指植物油经营企业收购、销售、储存及加工、批发企业经营的商品油脂收支存数量。
大豆、米糠、玉米胚榨油:指用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的油脂数量。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6、重点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
重点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是指由省确定的重点粮食批发市场经营粮食现货批发业务的粮食以及国家指定的承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存等粮油拍卖任务的粮食交易市场交易数量、金额、库存。
(1)进场粮食数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运进市场的店面或库房,用于销售的粮食数量。其中从省外购进的粮食填在“省外进场粮食数量”指标中。
(2)粮食交易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销售的粮食数量。
(3)粮食交易金额: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销售粮食的销售额。
(4)粮食库存:指期初(末)存放在粮食批发市场内的粮食库存数量。
7、粮油价格监测周报
粮油价格监测周报是指国家粮食局选定的价格监测点一周内的粮油收购、出库、批发、零售等价格情况。各监测点严格按照规定的粮食品种和价格类型上报。
(1)收购价格: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批量购买粮油的价格。
(2)出库(厂)价格:指企业销售出库的粮油价格,不包含车板费用。
(3)批发价格:指在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油商品成交价格。
(4)零售价格:指在粮店、超市、零售商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8、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收支存
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是指由国家粮食局选定的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购进、销售、进(出)口及库存数量。
(1)购进量:指企业期内从国内市场购买的食用油及油料等原料的数量。
(2)生产量:按实际产量计算,指企业期内产出的食用植物油的数量。
(3)加工量:指企业期内加工消耗的食用植物油和油料数量。
(4)进厂价:食用植物油及油料运达本企业原料仓库的集中成交价。
(5)食用植物油:指包含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和全部其他食用植物油在内实际食用油品的总和。
(6)食用油料:指包含油菜籽、花生、芝麻、胡麻籽、向日葵和其他食用油籽在内的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料总和。不含大豆和棉籽等木本油料作物。
(7)油菜籽:指实际用于制浸油脂的油料菜籽。
(8)花生果:指实际带壳干花生,花生仁需要折算成带壳干花生。
(10)毛油:指未经任何处理的不能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植物油。
(11)成品油:经过处理,符合国家食用植物油标准,可以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植物油,成品油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等级。
(12)一级食用植物油:指标参照《菜籽油》(GB 1536-2004)、《花生油》(GB1534-2003)、《大豆油》(GB1535-2003)标准执行。
(13)四级食用植物油:具体指标参照《菜籽油》(GB 1536-2004)、《花生油》(GB1534-2003)、《大豆油》(GB1535-2003)标准执行。
(14)小包装:指已经分装成箱的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其他指标参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中的有关指标解释执行。
9、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
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是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调查制度的要求,开展全社会粮油产、购、销、调、存的综合调查资料。
调查的对象主要是粮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农户、城镇居民户、粮油加工转化企业、粮油经营企业等。
(1)社会粮食、油料生产量:指全社会年度内的粮食、油料产量,包括种粮农民及其他粮食生产者生产的粮食、油料产量。
(2)食用植物油产量:指企业年度内以油料为生产原料加工产出的食用植物油数量。不含企业以毛油为原料经加工精炼而产出的成品油。
(3)商品量:指粮食、油料生产者生产并出售的粮食、油料数量。
(4)社会粮食、食用油消费量:指用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5)城镇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城镇、工矿区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6)农村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农村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7)饲料用粮(油):指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8)工业用粮(油):指工业、手工业、食品酿造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