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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证书补办、更正和变更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证书补办、更正和变更管理的通知
(闽建法[2008]8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厦门市土房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管理,完善执业证书补办、更正和变更程序,进一步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补办、更正和变更执业证书,均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办理。
  二、本通知所称执业证书指由省建设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核发的个人注册执业证书和其他有关个人从业证书。
  三、申请人因执业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办申请书(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申请人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原审批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出具收件证明;申请人凭收件证明到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刊登遗失声明,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在当日予以刊登;审批机关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确认刊登后,予以补办。
  四、申请人因执业证书污损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办申请书(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原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因执业证书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申请更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正申请书(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原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证明执业证书记载事项有错误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人因变更工作单位,申请变更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原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脱离原工作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或者原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系退休人员的,应提交退休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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