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的档案移交合同书签订工作。综合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道路破挖许可证或绿地占用许可证前,须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列明须移交的档案资料。
(三)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前的测量工作。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综合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由综合性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2日内告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实地检查。
(四)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前的档案预验收工作。综合性工程、单项管线工程在竣工验收前10日内,由综合性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经专项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五)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的档案移交工作。综合性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须按照签订的档案移交合同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办理道路挖掘恢复、绿地占用恢复验收前3日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工程测量单位在测量任务完成后的7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由综合性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督促其委托的工程测量单位移交。
(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日常动态管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移交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并据以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须在1日内报告综合性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综合性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须在2日内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由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在7日内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综合性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及时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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