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荆政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各地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面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创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式。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全市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省驻荆单位和市垂直管理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协调和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对父母或配偶工作单位有接收安置能力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行业或单位出具接收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凭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开具《工作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依据《工作关系介绍信》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办理相关用工手续,采取安排就业或经济补偿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自找接收单位的退役士兵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各地要优先安排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就业;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允许其到父母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被安置资格。
(二)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也不得将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到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单位整体改制、关闭、破产,接收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3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市城区(含中、省垂直管理单位)的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的父母及配偶在退役士兵入伍前办理了买断工龄手续或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退役士兵本人一律回批准入伍的所在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安置。各县市的中、省垂直管理单位职工退役子女或配偶,由所在县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工作关系介绍信》;各县市的市垂直管理单位职工的退役子女或配偶,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安置,由所在县市纳入当地安置范畴。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按上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