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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高龄养老保险补贴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上年度我市农牧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5%为基数,乘以缴费档次平均系数确定。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

  (三)本办法实施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每月增加75元高龄养老保险补贴。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按我市上年度农牧民月人均纯收入四个月的标准发放。个人账户余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旗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定期进行指纹采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被判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养老金不做调整。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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