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稳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以及市级以上优抚专业医疗机构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准随意扩大医疗补助范围、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民政部门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补助范围;负责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医疗补助预算,编制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花名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给予补助;结合本地实际于2009年9月1日前制定出医疗补助程序和补助制度;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医疗补助资金银行发放,协商制定医疗费报销办法,既要保证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要求,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查找问题,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全面落实。市政府将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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