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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黄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户口迁入黄冈市区不足一年的;
  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
  3、因离婚,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
  4、因离婚,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
  四、租赁补贴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黄冈市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4元。
  (二)最低收入家庭,黄冈市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4.5元。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低保证明,不另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的证明材料。租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和所在社区共同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或与直系亲属同住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拥有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直系亲属同住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户口簿;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等。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2、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和完整。对不便上报的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房产证),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印章与社区公章,以示负责;对没有直接证明的住房,应实地测量计算其建筑面积,并出具证明。初审合格后,按户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至后3日内,逐户评议,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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