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
(2008年7月24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农业机械科研生产、推广使用、销售维修、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每年在《
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确定的经常性农业投资和有关专项农业投资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并根据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和服务管理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区、大中型机具库棚、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建设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将其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安排科技开发资金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