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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注:
  1、表中资金均指中央专项资金。
  2、“已经支付资金”指项目单位支付给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中央专项资金;其中大宗材料指钢材、水泥和木材等,不包括人工费。“已支付资金”应大于设备和大宗材料购置资金之和。
  3、每周四中午12点前按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至卫生厅规财处。
  4、请同时填写填报人和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0531-67876299;电子邮箱:wsgc6135@163.com

  附件2:
  社会事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卫生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专项名称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土建情况设备、材料采购累计签约金额(万元)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数(万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央投资到位数(万元)已累计完成投资数(万元)累计开工项目数(个)占计划安排项目数的比例(%)形象进度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重点中医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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