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2008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关系民生改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
二、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这项得民心工程的顺利开展。
三、各县市、地直各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喀什地区城镇居民住房相关情况调查表》和《喀什地区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要求对城镇居民、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统计,并将调查表于2008年9月30日前汇总并上报地区建设局办公室。
附件:1、喀什地区城镇居民住房相关情况调查表(略)
2、喀什地区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居民住宅抗震设防能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结合喀什地区危旧房 (棚户区)改造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提高城市居民住宅的抗震设防能力和居住安全,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住房困难、生活困难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强化保障、分类改造、分步实施”的思路,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喀什地区89707户、774.93万平方米城镇危旧房改造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其中:喀什市改造老城区62616户、554.97万平方米,其他各县共改造61个集中危旧房片区、219.96万平方米。居民住房抗震设防能力明显提高,危旧房 (棚户区)居民居住水平和居住区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市政和基础设施配套能力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