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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政策和重大意义,通过宣传教育,使各族群众理解、关心和支持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自觉自愿的投身到这项工作中来,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民心工程和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建设。(1)对于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改造地块,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2)对于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改造地块,由政府主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统一组织建设;(3)对改造难度大、不适宜就地拆建的用地,按照异地解危解困等方式进行重建;(4)根据鉴定结果,经维修加固后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住房,应制定维修加固方案,进行加固改造。
  (五)实行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开发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并予以政府回收政策。配建比例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实施配建的廉租住房执行政府回收政策,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直接兑现住房。
  各县市要结合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通过新建、收购二手房等方式,储备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以满足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外迁居民安置的住房需求。
  (六)明确住房困难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政策,即发放住房补贴的条件为:已签订租赁合同,并承租住房的低保困难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予以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七)合理确定租建比例和廉租住房面积。根据目前喀什地区的危旧住房比例和抗震设防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住房保障工作应以新建廉租住房为主,住房面积控制在户均50平方米以内。在具体实施和配建中,应根据保障家庭人口情况合理配租。对于人口在2人以下的家庭可以按照户均30平方米左右进行配租;3口人按照40平方米配建;4口人以上的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对于孤寡老人家庭应纳入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要做好廉租住房规划设计工作,提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使廉租住房既满足拆迁安置需求,又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求。
  (八)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租住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家庭,允许其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补偿安置或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九)对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单位中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按照“先集后补”原则,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即:先按照自治区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建造成本价格,由职工个人集资建房,再根据喀什地区房改成本价计算集资建房实际付款价与房改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单位或财政部门在今后年度中逐步予以补差。腾出部分空房用于安置或周转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困难群众,腾出的土地资源,实行“招拍挂”,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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