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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的通知
(川建发[2007]9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全省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全省建立工程款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是在我省建设领域培育企业建立正确的契约意识,督促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遏制工程款拖欠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沟通,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总本地发生的拖欠工程款信息及其变化情况。对存在工程款拖欠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款拖欠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月15日前将统计表(见附件)提供给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二)各市、州中心支行负责及时、完整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拖欠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于每月20日前将录入情况汇总后通过内部电邮方式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上报备案。

  (三)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省建设厅汇总各地上报的拖欠信息,并定期向各地通报。

  三、工程款拖欠信息数据管理

  (一)数据录入。各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录入企业工程款拖欠信息应使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不能自行收集数据或擅自采用其他部门提供的数据,若需采用其他部门的数据,应事先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认。

  (二)数据管理。各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对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工程款拖欠统计表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对工程款信息的查询、异议按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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