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试、试运行阶段(2008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
对信息编辑、通用查询、统计模板、布控、报警比对引擎、单位状态监控进行性能测试调试,开始试运行。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1月22日):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通报各地系统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验收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阵地控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市政府成立开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商务局、物价局、宣传等部门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加强宣传,抓好建设。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本信息系统是公安部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颁布,各地要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推动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二业”的治安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大日常检查和处罚力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公安机关对“二业”进行管理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协同行动,确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