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形式,密切合作,落实运用GPS测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强化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等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需要,提供近期通过GPS测定并掌握的相关地籍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地税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税部门。
各级地税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情况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收的土地,从而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地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凭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