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及清查摸底阶段。
各区(县)按照要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及日常执法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有计划的开展专项行动。10月20日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
1.集中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名单。10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送乌鲁木齐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全面整治。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送乌鲁木齐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适时进行检查,乌鲁木齐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督察组将组织力量督察全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重点检查各区(县)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提高阶段
各区(县)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区(县)、各单位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要召开动员会议,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集体联动,市民广泛参与,媒体共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重点明确。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较大,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以及奖惩措施,切实将督办任务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各区(县)专项行动的监督和检查,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责任追究。
要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认真查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对因查处不力或虚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