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环保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确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会务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经党组成员会签后,由党组书记签发。局党组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传达学习自治区党委、政府、环保部重要会议精神、决定、指示和文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环保部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环保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设置和变更;
(四)讨论决定环保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和奖惩等人事问题;
(五)研究环保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同志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三十五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并研究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环保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领导的重要指示;
(二)通报、分析自治区环境形势,部署环保局重要工作;
(三)审议提请自治区人大、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决定环保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席。
第三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并研究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环保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领导的重要指示;
(二)审议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环保部的重要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