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工商消〔2008〕17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小食杂店整治,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省工商局制定了《浙江省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试点工作抓好落实。
另经各地推荐,省局确定桐庐县、奉化市、乐清市、上虞市、南湖区、长兴县、磐安县、江山市、临海市、玉环县、景宁县、岱山县等12个县(市、区)为小食杂店整治与规范的省级试点单位。试点单位要根据省局下发的整治标准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任务,为明年全省全面开展整治规范提供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
各地在贯彻落实《浙江省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试行)》中的具体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参考文本)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试行)
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
二、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商品陈列整齐。
三、经营业主(或其他从业人员)能够识别商品包装标识标注,具备台账记录能力。
四、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附参考文本)并在醒目位置粘贴明示。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
六、建立进货台账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记录进货台账或者粘贴进货凭证,妥善保管书式台账档案(有条件的可建立电子台账)。
七、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定期清理检查商品质量,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