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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具备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五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
  (三)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病理专业医生执业资格,主检人员应具备病理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第三章 尸检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尸检的申请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尸检申请书。
  第八条 尸检应由家属同意后,由医疗单位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尸检机构提供1份加盖送检单位印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尸检申请书,供尸检机构进行病例死亡原因分析时参考。
  第十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原则上不接受局部解剖病例。如必需行局部解剖的,应注明解剖部位。如认为局部解剖有可能影响尸检诊断和死亡原因判定时,应有文字说明,并由医、患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尸检机构完成尸检出具尸检报告后,尸检中取出的脏器应当继续保存二年,以供复核时使用。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前将此规定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并征得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和尸检人员应当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尸检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尸检操作应当按照系统解剖规范和流程实施。
  第十四条 尸检流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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