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报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后,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民政干部取消休假并保持通讯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市民政局正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5)启动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三)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9人至10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8000人至9999人或倒塌房屋2000间至2999间。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9人至10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000人至9999人或倒塌房屋2000间至2999间。
(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不含30%)或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不含50万人)。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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