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一级医疗机构)应将转外住院及本院出院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计算机及时传输到市医疗保险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院病人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住院发票(在务工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个人自付结算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转诊申请表整理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批支付。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加新农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物,严格按《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第二版)》及诊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目录外的药物费用比例不能超过10%,二甲及以上的定点医院目录外的药物费用比例不能超过15%,不得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药费。
(二)住院:补偿医药费,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输氧费用,CT、彩超、B超、心电图、放射检查以及血、尿、大便等常规化验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打印、复印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类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项目如镶牙、配镜、美容整容、脱发、减肥、增高、变性等检查治疗发生的费用;
2.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3.计划生育的相关手术项目,如刮宫、引产、上环、结扎等住院发生的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及核磁共振等昂贵特殊检查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各种性传播疾病(AIDS并发症除外)及戒毒等治疗发生的费用;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打架斗殴、酗酒、犯罪、服毒、自残、自杀等住院发生的费用;
5.输血和各种血浆、生物制品(血液系统疾病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