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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1号)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七日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开办犬类饲养场、繁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
  第四条 养犬工作实行饲养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执法联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饲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收容无主犬,组织捕捉野犬、疫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及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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