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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三、严格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已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地;对列入禁止和淘汰类项目,停止土地供应。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要坚持规划先行,超前介入的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严控制厂区绿化率,不准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厂区绿化率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批用地时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不得随意调整土地规划用途,严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防止大套型和利用率不高的商品房开发多占土地。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开辟节约集约用地新空间
  (一)建立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档案。要通过存量土地清查,建立城镇和各类开发区现有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动态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
  (二)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努力做到“熟地”出让,防范和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三)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对原有划拨用地的“关、停、破”国有工矿企业,要鼓励其以地、以设备招商,对不改变用途的可暂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3-5年;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重新供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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