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消化利用闲置和空闲土地。针对已清查的闲置和空闲土地,要本着“先易后难,先优后劣,先国有后集体,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通过司法、经济、行政等多种途径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有序进行处置。要有效调整低效用地,针对占地大、用地少、效益差的企业适当调整和压缩用地面积: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统一储备,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建设项目使用。
五、强化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村镇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农民宅基地),可以依法出租、联营、作价出资(入股)、设定抵押,其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和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并专项用于农民集体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
(二)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中兴建居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各地要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拆迁腾出的土地除保留村民安置用地外,用于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科学制定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要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用地标准,对家庭人口较多,且以分户设立的家庭,经村、乡(镇)核实后,可申请宅基地,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优先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强化土地批后监管
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能作用,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管。农用地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时扣减相应指标。各类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批准用途进行建设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七、建立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