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6.加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力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制止纠正。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决策者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7.完善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要组织法律专家予以论证,确保合法性;要有效整合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政府对外谈判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意见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严格文件制发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8.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9.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及说明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0.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目录管理制度。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法制办备案,于次年1月底前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法制办备案。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一家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建立电子监察,实施实时监督,促进行政审批公开、便民、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审批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