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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09)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可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件后,必须在接下来的五个交易日之内至少刊登三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因此可转债发行人如需委托本公司代理提前赎回业务,应最迟在可转债触发赎回条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与本公司联系并送交申请材料;
  2、本公司于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审核并将赎回业务通知传送交易所;
  3、可转债发行人应于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当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刊登赎回相关提示性公告相关事宜;
  5、本公司于赎回提示性公告首日接收交易所回传确认的赎回业务通知,据此进行相关的可转债赎回登记操作;
  6、本公司于登记日下一交易日将赎回资金确认表提供给可转债发行人。可转债发行人应根据确认表上的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参见本指南附录);
  7、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已足额到账的前提下,于发放日前一工作日进行可转债赎回款发放操作;
  8、可转债发行人将申请材料原件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将手续费发票邮寄至可转债发行人指定联络人。
  四、注意事项
  1、可转债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理所发可转债的赎回业务,每千元面值可转债的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例如每千元赎回金额1059.65元。
  2、可转债发行人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
  3、可转债发行人应确保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4、可转债发行人应确保将赎回资金最迟于发放日(即兑付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建议可转债发行人在汇款时尽量选择在同行之间划款,并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债赎回款”。赎回款汇出后,可转债发行人应及时主动与本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赎回款的按时发放。
  5、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将赎回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最迟于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6、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可转债持有人,其持有可转债的赎回款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赎回款划付给可转债持有人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
  7、对于QFII持有人的赎回款利息扣缴处理及公告事宜,参照可转债兑付兑息业务办理。

(四)可转债回售

  一、概述
  当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后,可转债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所发可转债的回售业务。
  二、所需材料
  可转债发行人应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可转债回售申请表》;
  (2)关于证券专用账户的说明;
  (3)退款申请书及返还预付款利息申请书,
  三、办理流程
  1、P日:首次回售公告刊登日。可转债发行人刊登首次回售公告,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交可转债回售相关申请材料;
  2、P+1日—P+4日:本公司向可转债发行人出具回售保证金汇款通知,可转债发行人应于P+4日16:00前将保证金划付到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3、P+5日—P+9日:回售申报期。投资者进行可转债回售申报;每天下午收市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传送的回售申报数据对申报回售的可转债作冻结处理,并将冻结结果通知可转债发行人;
  4、P+10日:本公司向可转债发行人提供整个回售申报期汇总的申报回售数量、回售资金付款通知书;若保证金金额少于应付回售资金,可转债发行人应将相应款项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
  5、P+11日:清算日。本公司收到足额回售资金后,进行清算交收,并向可转债发行人出具回售结果确认证明;
  6、P+12日:回售资金发放日。可转债发行人刊登回售结果公告。本公司记减回售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领取回售款。
  注: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四、注意事项
  1、可转债回售申请表中的填写说明:
  1)证券账户:填写可转债发行人用于存放回售可转债的证券账户;
  2)回售价格:每百元可转债回售价格;
  3)回售期限:指回售申报期限。
  2、可转债发行人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
  3、可转债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开始前,根据本公司回售保证金汇款通知,足额划付回售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按照触发回售条件当日收盘后的转债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收取。
  4、可转债发行人应确保在回售款发放日前一交易日16:00前将应付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建议可转债发行人在收到本公司汇款通知后,尽快办理汇款。汇款时尽量选择在同行之间划款,并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债回售款”。回售款汇出后,可转债发行人应及时主动与本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回售款的按时发放。
  5、可转债发行人未按时将本息总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6、可转债发行人缴付的保证金金额大于应付回售资金金额,本公司根据可转债发行人退款申请办理剩余款项的退款手续。
  7、本公司根据可转债发行人的申请,计算返还预付保证金的利息。

(五)可转债转股

  一、概述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约定转股期内将所持可转债转换成股份。可转债的转股申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公司依据交易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数据办理债转股登记业务。
  二、所需材料
  可转债发行人应向交易所提交转股申请。
  三、办理流程
  1、可转债发行人应于债转股公告日前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2、本公司于债转股公告日接收交易所的相关业务通知,据此进行相关的登记操作;
  3、本公司于收到业务通知日向可转债发行人发送《付款通知书》,通知可转债发行人预付转股业务中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兑付资金,可转债发行人应于转股起始日前2个交易日前将应付资金划至《付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4、在约定的转股期内,本公司根据交易所传送的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申报转股当日闭市后记减可转债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债余额,记增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同时办理该笔转股申报中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兑付资金的清算;
  5、在转股结束后,可转债发行人可向本公司提交《退款申请书》,申请将转股结束后的兑付资金余额退回,本公司在收到《退款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划至《退款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2、可转债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债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的,本公司按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办理转股登记。

  本指南中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登记

  一、概述
  公司债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债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手续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其中无担保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前,须对拟委托本公司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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