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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重建省内对口支援方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重建省内对口支援方案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10号 2008年8月1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3号)精神,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重建办”)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动员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省内对口支援灾后重建工作。截至目前,共落实省内对口支援捐助计划84237万元(资金和建材),其中省直部门、单位7500万元,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5365万元,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5572万元,兰州、白银、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等7个市政府10000万元,金融机构4000万元。按照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灾情统计和受灾范围的评估界定,参照相关市州、部门灾后重建规划,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平衡的原则,确定地震破坏烈度在Ⅵ度以上的40个县市区(不包括深圳对口支援的四个县)为受援范围,按照“三年规划,分年度安排”的原则,省重建办提出了2008年对口支援资金分配意见(48297万元),并经2008年8月6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此基础上,经过与有关市州反复协商沟通,并充分考虑部分支援单位意愿,编制完成了《2008年灾后重建省内对口支援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对口支援任务,加快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步伐。这次震灾,我省受灾最为严重的是农村,突出表现为农民住房倒塌严重。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灾后重建规划,当前灾后重建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集中力量抓好农民住房重建工作。这次对口支援计划除部分有明确支援意向的之外,其他全部安排受援县区农民住房重建项目。对口支援项目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甘财预〔2008〕49号)和《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甘民发〔2008〕65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二、落实对口支援计划,确保灾后重建对口支援方案顺利实施。全省灾后重建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对口支援方案已经明确,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尽快落实对口支援计划,启动对口支援灾后重建工作。各支援方要按照已经承诺的支援计划,按照要求尽快将支援资金汇入省财政设立的银行专户〔户名:甘肃省财政厅(救灾捐助资金专户),账号:62001400001059099999,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确保支援计划的顺利实施。开户银行要向支援方出具统一的支付凭证,以保证支援方财务手续合规合法,支援资金专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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