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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执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作流程》的通知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定的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信息在复核期满或者作出复核决定后5日内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信息应包括按月或按季传递分区域、分级次的信息汇总表和分户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并由专人履行送达签收程序。

  五、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应当在首次申报缴纳排污费时主动向管辖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排污者属纳税人的以税务登记代替缴费登记;不属于纳税人的应办理缴费注册登记,作为缴费和管理的依据。

  六、地税部门应自收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要求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排污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部门向排污者下达《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地税部门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排污费,并按照“一票一费”的要求,列示预算科目款项明细。其中:预算科目编码:103020101,预算科目名称:排污费,预算收入级次: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并移交的应征排污费按其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15%作为省预算收入、75%作为市预算收入;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并移交的应征排污费按其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15%作为省预算收入、75%作为区预算收入。收款国库为各区对应国库机构全称。

  八、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及所辖各支库负责排污费的入库工作。根据地税部门填开的排污费缴款书,经对预算收入级次、预算科目编码、名称等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入库。

  九、对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提交的应征排污费按其5%作为市级预算收入部分,按照武财建[2004]223号文件精神,通过市财政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财政部门将排污费收支纳入部门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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