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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2008]2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推动和促进我省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和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一)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社组建全省统一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2010年— 2012年期间给予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以财政资金参股的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改革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富滇银行实现股权多元化。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 2012年期间,给予富滇银行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以财政参股的方式,支持富滇银行改革发展。
  (三)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的组建,不断增加“三农”金融服务机构和信贷投入的增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8年— 2012年期间,对新组建的村镇银行,给予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支持村镇银行改善经营条件,增强经营实力。
  (四)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富滇银行享受上述财税扶持政策的获利部分,由省财政厅发文,企业按增加国有资本金或国家独享资本公积进行财务处理和管理。
  二、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财务风险
  地方金融企业要按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从事主营担保业务的金融企业,其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信托业务的,其授信及投资余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的相关规定,提足呆账准备;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资产减值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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