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温州宏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8号)
金凤娣、张筱兰、胡晓军、万绍南、谌珑: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温州宏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温州宏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温州宏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金凤娣(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60100050033)、张筱兰(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60100130042)、胡晓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60100090002)、万绍南(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60200060030)、谌珑(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60100050022)。
三、温州宏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金凤娣;办公场所为温州市人民东路国信大厦2002室;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万元。
四、温州宏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