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十六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单位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按照单位原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个人补贴等需现金支付部分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单位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