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8〕5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的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合理使用。经研究决定,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6]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转诊医院范围。凡符合转往外地就医条件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可转往京、津、沪三市为主的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取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置转外就医率。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年度转外就医率控制在3‰以下。
超过转外就医率的医院原则上不允许再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特殊情况需报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三、本通知精神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