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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㈢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
  ㈣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㈤ 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⑶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⑷ 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2.Ⅱ级(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⑶ 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地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⑷ 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未得到控制的。
  ⑸ 国外大面积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3.Ⅲ级(较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伤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⑶ 境外草原火距国界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⑷ 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4.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㈠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防火指挥部)为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由自治州分管副州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军分区、农五师相关领导、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州林业局局长担任。
  成  员:由州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山区林管站、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广电局、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草原站、护林防火办、农五师农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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