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
㈣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㈤ 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⑶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⑷ 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2.Ⅱ级(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⑶ 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地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⑷ 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未得到控制的。
⑸ 国外大面积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3.Ⅲ级(较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伤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⑶ 境外草原火距国界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⑷ 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4.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㈠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防火指挥部)为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由自治州分管副州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军分区、农五师相关领导、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州林业局局长担任。
成 员:由州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山区林管站、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广电局、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草原站、护林防火办、农五师农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