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㈥ 经费保障。
1.扑救草原火灾的灭火经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火灾发生后,由州财政、畜牧、民政等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民政厅申请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灾民生活救助资金。
㈦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要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要有计划地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草原防火演练。
㈧ 责任与奖惩。
1.对预防扑救草原火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者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的人员,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七、附则
㈠ 预案管理与更新。
⑴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防火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州畜牧兽医局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畜牧厅备案。
⑵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办、州草原防火办备案。
⑶ 本预案由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㈡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