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预留出30%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并给予贷款贴息。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简化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贷款。
(三)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对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公安、城管部门每年新增的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管理、环卫、绿化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成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保证安置失业人员各项经费的需要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大人力资源市场软硬件的建设投入,保障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经费需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实际支出就业资金要逐年增长。切实加强对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