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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就业管理
  (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就业困难人员,可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劳动者凭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根据介绍成功人数,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优化职业介绍作业流程,搞好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争取2年内市、县、乡(镇、街)全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要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职责,完善服务功能,开展精细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建立社会化的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体系。按照“就业导向、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健全城乡平等的培训制度,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及社会培训力量的作用,开展面向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各企业都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制订职业培训规划,开展自主培训,不断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指导。各县(市、区)要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从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行为,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职业中介机构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引导其自觉为求职者提供诚信服务。要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并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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