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维持和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资产。
第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承包经营(含内部承包)等,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填写《德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3.拟投资兴办企业的章程;4.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承包经营协议(合同)草案;5.拟有偿使用资产清单(含土地证、房产证);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7.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或资产评估报告;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初步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三)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登记手续。
(四)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依法签定有偿使用合同或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对外招租。
(五)签订的正式协议(合同)经司法公证后,必须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取得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
(一)凡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应监督其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从经营单位所获得的收益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凡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附属营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