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文教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学校:
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工作,能够促进校园国际化,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是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展此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日益高涨。目前,我市有30多所中小学校开展接受外国学生工作,有几百名外国学生在我市就读。
自2005年出台《长春市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在管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接受外国学生工作,保证学校和外国学生的合法权益,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市中小学就读,把我市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对外汉语教学基地,促进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制定《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工作,促进中小学的国际交流,根据教育部《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
第二条 外国学生是指在长春市中小学就读的持外国护照的适龄人群。
第三条 外国学生应持有合法有效地在华居留证件。
第四条 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有监护人。如其法定监护人不在长春市常住,应书面委托在长春市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作为监护人。外国学生一般应与其监护人一同居住。
第三章 学校
第五条 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校。